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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二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