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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

給付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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