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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九0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九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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