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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