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