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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法院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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