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李淑女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救字第六四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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