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教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