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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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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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