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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

請求給付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簡清忠高孟焄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睿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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