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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六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簡清忠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六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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