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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81 號

因刑事案件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6 年訴字第 81 號

  訴願人 葉智揚

上列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801 號刑事判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對於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條第 7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刑事案件,主張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801 號刑事判決違法違憲,為不利於訴願人之判決,於10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訴願(本院 105 年訴字 96 號),嗣於 106 年 4 月 7 日具狀撤回,而經本院秘書長106 年 4 月 13 日秘台訴字第 1060009829 號函知本院業已終結該案之審理程序在案。訴願人復就上述判決提起同一之訴願,依上述規定,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邱 瑞 祥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王 梅 英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81 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