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26 號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 年訴字第 26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105 年度判字第 654 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於 105年 12 月 21 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為已損害訴願人之重大訴訟利益,爰提起訴願,業經本院 106 年訴字 95 號訴願決定在案。本件係訴願人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依上述規定,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邱 瑞 祥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王 梅 英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