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37 號

因聲請釋憲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107年3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 年訴字第 37 號

訴 願 人 彭鈺龍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釋憲事件,不服本院 107 年 5 月 29 日院台大二字第 1070014884 號函、本院大法官 107 年 5 月 25日第 1477 次會議有關會台字第 13427 號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不受理議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401 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 11 月 15 日及 12 月 22 日 105 年度訴字第 501 號裁定、法務部 105 年 10 月 27 日法訴字第 10513504620號訴願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78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案(會台字第 13427 號)。經本院大法官 107 年 3月 30 日第 1474 次會議議決,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而為不受理之決議,並以本院 107 年 5 月 29 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14884 號函通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上開函及本院大法官上開會議不受理之決議。

三、查本院大法官就訴願人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不受理之決議,屬司法權之行使,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委員 楊 思 勤(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邱 瑞 祥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王 梅 英委員 蔡 新 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37 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聲請釋憲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