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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26 號

因陳情法官迴避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 年訴字第 26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105 年度判字第 654 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於 105年 12 月 21 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為已損害訴願人之重大訴訟利益,爰提起訴願,業經本院 106 年訴字 95 號訴願決定在案。本件係訴願人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依上述規定,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邱 瑞 祥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王 梅 英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26 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因陳情法官迴避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