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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89 號

因訴訟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 年訴字第 189 號

訴 願 人 陳蔡秀錦

訴願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遞送民國 113 年 5月 10、13 日訴願書,經該院函送本院。訴願人於上開書狀中,分別表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判,提起訴願,主張上開裁定所為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請求撤銷各該裁定等語。

三、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裁定,屬於司法權的行使,並非屬於行政處分,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黃 麟 倫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程 怡 怡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 180 號)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訴願案號      │   法院裁定案號                 │
├──┼──────────┼────────────────┤
│ 1  │113 年訴字第 189  號│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112 年度聲再字第 737  號        │
│    │                    │112 年度聲再字第 791  號        │
│    │                    │112 年度抗字第 241  號          │
│    │                    │112 年度抗字第 283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112 年度訴字第 181  號          │
│    │                    │112 年度訴字第 185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89 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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