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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華君吳俐臻楊忠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文齡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

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

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6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