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建國
- 選任辯護人
- 傅爾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105 年度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建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建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 月28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76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10月9 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7 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