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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麗芳朱貴蘭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書羽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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