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宥彤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