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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宗航蔡政晏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宣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24號、第2411號、第2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宣媗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死亡,有被告陳宣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1 第290 頁以下)。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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