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宣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24號、第2411號、第2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宣媗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死亡,有被告陳宣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1 第290 頁以下)。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