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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博宇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