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博宇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