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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立群姚亞儒徐晶純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承哲
指定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張毅翔
指定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黃柏翼
指定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義務辯護)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