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夏承哲
- 指定辯護人
- 陳芬芬律師(義務辯護)
- 被告
- 張毅翔
- 指定辯護人
- 蘇銘暉律師(義務辯護)
- 被告
- 黃柏翼
- 指定辯護人
- 蔡勝雄律師(義務辯護)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