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瑞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吳瑞傑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被告吳瑞傑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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