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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邱奕智吳俐臻陳偉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瑞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吳瑞傑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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