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