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丙○○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就本院95東交簡字第212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
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童嫦政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乙○○未到訴訟代理人 丙○○到被告 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1、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元,並先於民國95年9 月30日前匯款拾萬元至丙○○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其餘貳拾貳萬伍仟元分60期給付,自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給付參仟柒佰伍拾元,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