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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淑芬徐淑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就本院95東交簡字第212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

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童嫦政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乙○○未到訴訟代理人 丙○○到被告 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1、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元,並先於民國95年9 月30日前匯款拾萬元至丙○○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其餘貳拾貳萬伍仟元分60期給付,自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給付參仟柒佰伍拾元,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希文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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