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18日起至93年3月24日止間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7 月21日以93年度易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