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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原名呂國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中旬至92年9月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該犯行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不逃避接受裁判而向承辦警員主動供出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經本院以93 年度訴字第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5號、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合於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係自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書記官 蕭家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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