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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秩字第2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東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成警偵字第09600429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參日。扣案之塑膠袋貳個、強力膠空罐壹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柒只均沒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7時許。

(二)地點:臺東縣長濱鄉長濱村28鄰城子埔15之3號住處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文國即被移送人之父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現場照片4張可證。

(四)吸食用塑膠袋2個、強力膠空罐1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7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2個、強力膠空罐1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7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及證人證述明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秩字第2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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