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秩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東秩字第22號
- 移送機關
-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成警偵字第09600429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參日。扣案之塑膠袋貳個、強力膠空罐壹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柒只均沒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7時許。
(二)地點:臺東縣長濱鄉長濱村28鄰城子埔15之3號住處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文國即被移送人之父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現場照片4張可證。
(四)吸食用塑膠袋2個、強力膠空罐1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7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2個、強力膠空罐1只、富士牌接著劑包裝盒7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及證人證述明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