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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8號

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菸酒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