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重鑾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