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8號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