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汪孟如
- 相對人
- 汪小五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汪孟如於大陸收養大陸人士汪小五為養子,業經大陸安徽省青陽縣公證處證明,並提出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及戶籍謄本書等件為證,請求就該公證書裁定認可云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質言之,凡聲請認可之客體係指大陸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所作成之公證書,揆諸前揭規定,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