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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汪孟如
相對人
汪小五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汪孟如於大陸收養大陸人士汪小五為養子,業經大陸安徽省青陽縣公證處證明,並提出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及戶籍謄本書等件為證,請求就該公證書裁定認可云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質言之,凡聲請認可之客體係指大陸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所作成之公證書,揆諸前揭規定,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