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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水閣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素玲

      陳銘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素玲、陳銘崇因101 年度訴字第152 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1,209,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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