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水閣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素玲
陳銘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素玲、陳銘崇因101 年度訴字第152 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1,209,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