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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李張玉雲
上訴人
李春增
上訴人
李冠儀
上訴人
李冠暐
上訴人
李堉岑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賴汝貞
上訴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上訴人
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彭俊智
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李張玉雲、李春增、李冠儀、李冠暐、李堉岑及賴汝貞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072元,上訴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人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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