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李張玉雲
- 上訴人
- 李春增
- 上訴人
- 李冠儀
- 上訴人
- 李冠暐
- 上訴人
- 李堉岑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汝貞
- 上訴人
-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原石
- 上訴人
- 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彭俊智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李張玉雲、李春增、李冠儀、李冠暐、李堉岑及賴汝貞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072元,上訴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人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