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袁成安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