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謝宗益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更生,前經鈞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然因伊最近換工作,薪資不如之前高,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惟並未提任何資料佐證。嗣經本院於102年5月10日函請債務人補正前後薪資相關之證明,該文書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債務人居所地之管區派出所,並由債務人於同年6月19日親自前往領取,有上開派出所送達文件登記簿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詎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實難僅憑債務人片面之詞即採信債務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