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耀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幸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4,54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