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建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