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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4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秉秀
即被告
簡鴻年
即被告
簡世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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