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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瑞懿
原告
陳盈如
原告
陳穎儀
原告
陳盈貞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晉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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