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秉秀
- 即被告
- 簡鴻年
- 即被告
- 簡世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