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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楊秀鳳(即王淑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1 │484,528元 │94年11月26日起至│20% │無│無││ ││104年8月31日止│││││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清償日止││││├─┼─────────┼──────────┼──────┼──────────┼──────────────┤│2 │98,474元│107年8月21日起至│15% │無│無││ ││清償日止││││├─┼─────────┼──────────┼──────┤│││3 │121,283元 │107年8月20日起至│14.9% ││││ ││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