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
- 抗告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代理人
- 沈里麟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4日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4日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