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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沈里麟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4日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