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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國小抗字第6 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長宜李立青張鼎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國小抗字第6 號

                   109 年度救字第40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國小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針對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針對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國小抗字第6 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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