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 債權人
-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柴田紳
- 債務人
- 朱毅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表一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54元 110年2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78元 110年3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80元 110年4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80元 110年5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1元 110年6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