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